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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204执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薛西宁与张荣健、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西宁,张荣健,刘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204执14号申请执行人:薛西宁,男,汉族。被执行人:张荣健,男,汉族,现下落不明。被执行人:刘亮,男,汉族。薛西宁与张荣健、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8月9日作出的(2016)陕02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薛西宁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1、被执行人张荣健支付申请执行人薛西宁案件款104440元及该款自2016年11月1日起,每日每万元1.75元滞纳金,直至该款付清为止。被执行人刘亮对上述款项负连带责任。2、被执行人支付执行费及执行期间所产生的其他费用。本院在执行薛西宁与张荣健、刘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薛西宁与刘亮达成和解:本案的执行标的是102100元(其中本金10万元,一审判决利息21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2340元,滞纳金2740元,本案执行费1466元,以上合计108646元。刘亮一次性支付给薛西宁5万元,诉讼费减半收取733元,下余的57180元于3月15日、4月15日、5月15日分三次每次还款19060元。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陕0204民初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常连力代理审判员  杨 鸿人民陪审员  郝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