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刑更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张晓明诈骗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晓明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8刑更570号罪犯张晓明,男,1978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松原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一监狱服刑。2009年12月18日,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宁刑初字第387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张晓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47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0年1月28日交付执行。2013年1月22日经本院减刑1年2个月,2015年7月3日经本院减刑1年6个月,刑期至2020年2月1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张晓明在服刑改造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理,认真学习,积极劳动,受到监狱的表扬4次,获得有效积分2986分。部分缴纳罚金。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综合考察该犯财产性判项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晓明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二0一九年六月一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红审 判 员 陈兆杭代理审判员 李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刘晶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