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2525民督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王尚敏与卓玛杰督促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尚敏,卓玛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全文
青海省贵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525民督117号申请人:王尚敏,男,1988年11月21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农民,现住青海省贵南县。被申请人:卓玛杰,男,1979年2月20日生,公民身份号码×××,藏族,青海省贵南县人,牧民,住青海省贵南县。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尚敏的支付令申请后,于2017年6月5日发生(2017)青2525民督117号支付令,限令被申请人卓玛杰在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清偿债务,或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被申请人卓玛杰已在规定期间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督促程序。本院2017年6月5日(2017)青2525民督117号支付令自行失效,申请人可以依法起诉。本案受理费89元,由申请人王尚敏承���。审判员 娄格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旦正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