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211执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宝、孔莉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宝,孔莉,李健,徐西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211执18号申请执行人:李宝。申请执行人:孔莉。被执行人:李健。被执行人:徐西梅。申请执行人李宝、孔莉与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五莲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号鲁11**民初1537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李宝、孔莉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8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费114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1月10日向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总对总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等财产信息情况,同时查询了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房产、土地等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向申请执行人李宝、孔莉告知了对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财产查询情况并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查,申请执行人已于执行立案前将绣花机4台变卖,车辆已被李健、徐西梅债权人开走,暂无法执行。经申请执行人李宝、孔莉同意本案暂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李健、徐西梅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 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王佃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