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03执3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2017)执397申请执行人张小剑与被执行人刘晓宁、杨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小剑,刘晓宁,杨军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 x B ; 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303执397号申请执行人:张小剑,男性,汉族,1970年01月04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刘晓宁,女性,汉族,1976年03月16日出生,住金台区。被执行人:杨军平,男性,汉族,1972年08月08日出生,住金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小剑与被执行人刘晓宁、杨军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向刘晓宁、杨军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刘晓宁、杨军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晓宁、杨军平银行存款95980元及利息。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海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常少妮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