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执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保全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执保31号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德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张文峰,董事长。被申请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权富,总经理。被申请人: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吴凤悟,总经理。本院在受理申请人东方电气集团东方汽轮机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大庆大丰能源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黑06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执行诉讼中财产保全。执行过程如下:2017年6月15日根据申请人提供的相关银行账户去广发银行大庆东风支行对被申请人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大丰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进行查封,结果显示该账户已经销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黑06民初131号民事裁定书未查到财产可供保全,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尤泽慧代理审判员 于 洁代理审判员 郑宏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褚晨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