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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扬、张广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扬,张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03号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被告:张扬,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广欣,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扬、张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