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2民初9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张扬、张广欣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张扬,张广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903号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志华,董事长。被告:张扬,男,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张广欣,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张扬、张广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集安市元祥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