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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86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刘京京与青创动力(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京京,青创动力(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8694号原告:刘京京,女,198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告:青创动力(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法定代表人:李长雨,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瑜平,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原告刘京京与被告青创动力(北京)科技孵化器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刘京京于2017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京京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京京撤诉。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原告刘京京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苏银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白 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