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525刑初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史晋锋危险驾驶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晋锋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525刑初82号公诉机关泽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晋锋,男,199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泽州县,住泽州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8日被泽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泽州县人民检察院以泽检公诉刑诉〔2017〕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晋锋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郝淑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晋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泽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3日20时许,被告人史晋锋醉酒后驾驶晋EW****号白色北京现代牌小轿车,沿泽州县下村镇上河村至XX村的乡村道路行驶途中,与相对方向由陈某驾驶的晋EP****号黄色长安牌小轿车发生刮蹭,陈某驾车离开现场。史晋锋将车调头后驾车追赶至晋WP****号小轿车前方后停车,陈某驾驶的晋EM****号小轿车撞至史晋锋驾驶晋EW****号小轿车尾部,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史晋锋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乙醇含量为101.8mg/100ml。经泽州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史晋锋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泽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山西**煤业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证明、查获证明、被告人史晋锋的户籍证明、证人史某、张某的证言及自述材料、证人王某、陈某1、牛某证言、证人陈某、杨某、金某、张某1、李某证言及对被告人史晋锋的辨认笔录和照片及说明、被告人史晋锋的供述及自述材料、呼气式酒精检测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晋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理化检验报告及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驾驶证和行驶证复印件及相关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晋锋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了维护公共安全,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晋锋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员 张肖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焦恬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