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5民初31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与邓燕杨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s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邓燕,杨毅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5民初3183号原告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梁平区梁山街道机场路***号。经营者周彬。委托代理人陈帅,重庆正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任彬,男,197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奉节县人,住重庆市奉节县。被告邓燕,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杨毅刚,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二被告委托代理人周小林,重庆永图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诉被告邓燕、杨毅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邓燕、杨毅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梁平县梁山镇宜家建材经营部负担。审判员 吕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