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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84民初213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徐建谦与潘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建谦,潘允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84民初2134号之二原告:徐建谦,男,196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廖海涛,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海浪,广东网际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潘允明,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四会市。原告徐建谦与被告潘允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徐建谦于2017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建谦以与被告潘允明协商和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被告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建谦撤诉。案件受理费26960元,减半收取计1348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8480元,由原告徐建谦负担。审 判 长  梁小强审 判 员  毛亚萍人民陪审员  李素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汤健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