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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温康平与鹤山市龙口镇德盛建筑工程施工队建设工程���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康平,鹤山市龙口镇德盛建筑工程施工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49号申请执行人:温康平,住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口镇德盛建筑工程施工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经营者:温志昌,住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温康平与被执行人鹤山市龙口镇德盛建筑工��施工队承揽合同纠纷一案,鹤山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704民初258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鹤山市龙口镇德盛建筑工程施工队应于2016年12月22日前向申请人温康平支付承揽款4870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509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发出《执行情况告知书》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耀荣审判员  李景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冯泽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