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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某与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