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1执1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冻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某,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1执1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何某被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何某与李某、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山西某制品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0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 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史晓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