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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寿智与林家庄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寿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林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罗寿智,男,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林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威环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02执42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