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4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罗寿智与林家庄村委会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寿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林家庄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429号申请执行人罗寿智,男,汉族,1956年10月29日出生,住威海市环翠区。被执行人威海市环翠区温泉镇林家庄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5)威环民初字第56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撤回了该案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鲁1002执429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刘晓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