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25执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山安与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山安,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25执4号申请执行人:刘山安,市民。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超,系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刘山安与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十堰市房县长城木业有限公司目前处于停产阶段,也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而且申请执行人吕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5民初7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若下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尊玖审判员 罗和武审判员 张 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谢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