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1民初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松原市春辉物业有限公司与刘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原市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东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1民初587号原告:松原市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松原市宁江区郭尔罗斯大路27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00MAOY3A9E38。法定代表人:汪春辉。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东侠,吉林信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成(系松原市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男,汉族,现住址吉林省前郭县。被告:刘东林,女,汉族,现住吉林省前郭县。原告松原市春辉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东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松原市春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3月25日签订“承包物业服务管理聘用合同书”,按双方合同内容约定,由原告方负责组织该小区日常经营管理,并明确向小区开展有偿特约服务及代办服务项目,被告按约定项目收费标准缴纳物业费。现被告累计欠款数额为3249元,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不予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所欠物业管理费总计人民币3249元。本院认为: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向被告刘东林送达,均未送达成功。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也无法提供被告刘东林准确的自然人信息。本院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应视为无具体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松原市春辉物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韩丹丹审判员 王永锋审判员 王蓓蓓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韩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