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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85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张风云与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根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根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风云,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85执90号申请执行人:张风云,女,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职员,住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被执行人: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根河市。法定代表人:付景宇,董事长。关于张风云诉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呼伦贝尔市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生效,张风云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被执行人应负担的义务为:被告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张风云赔偿款2017年1月20日应给付的6万元,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4549元,执行费800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根河市华宇木业有限责任公司将本案案件款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内07民终1102号民事调解书确定2017年1月20日应给付6万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伟 平审判员 赵 立 新审判员 斯琴高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藏 松 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