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成与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成,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570号原告:李仁成,男。被告:周小红,男。原告李仁成与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仁成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