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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028民初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原告李仁成与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仁成,周小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570号原告:李仁成,男。被告:周小红,男。原告李仁成与被告周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周小红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仁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仁成负担。审 判 员  刘红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欧阳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