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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91民初27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2770江祖泽与陈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祖泽,陈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91民初2770号原告:江祖泽。委托诉讼代理人:母尚,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家明,江苏茵之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锴。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组织机构代码83775505-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4幢105室、602室。负责人:王文进,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盼,女,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江祖泽诉被告陈锴、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江祖泽于2017年6月21日���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祖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祖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9元,由原告江祖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精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徐家文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