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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8刑初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林立川、林坤水开设赌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立川,林坤水,林春泉,林金平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8刑初198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平和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立川,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3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坤水,男,197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春泉,男,1969年5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现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监视居住。被告人林金平,男,1966年4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平和县。因涉嫌开设赌场于2017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林立川、林坤水、林春泉、林金平被控开设赌场一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6月5日以平检公刑诉[2017]18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6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和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静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7日,被告人林立川向被告人林坤水提议开设赌场,后两人纠集被告人林金平、林春泉参与。四被告人经分别共谋后,决定合伙在平和县安厚镇美峰村开设“分爆”(闽南语,一种赌博形式)赌场,由林坤水、林金平负责召集人员到赌场参赌,林立川、林春泉负责管理赌场并收取盘租。2017年2月28日起,四被告人先后在平和县安厚镇美峰村南门组、埔仔组联辉楼、赤寨仔组的三处地点开设赌场聚众赌博。2017年3月8日,该赌场被公安机关查获,缴获赌资人民币(币种,下同)43000元。在四被告人开设赌场期间,该赌场参赌人数超过20人,收取盘租37200元。另查明,2017年3月8日,林立川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4月19日、24日,林金平和林坤水、林春泉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2013年10月、12月和2015年1月,林立川因赌博被行政处罚。2014年5月,林坤水因赌博被行政处罚。林春泉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月13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本院审理期间,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分别向本院缴纳款项40000元,并退清违法所得37200元。经平和县司法局审前社会调查,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均具备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有经查证属实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证据保全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记账单,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罚款收据,证人林某1、林某2、林某3、林某4、林某5、赖某1、张某1、张某2、林某6、林某7、林某8、林某9、林某10、张某3、何某、林某11、林某12、林某13、赖某2、张某4、赖某3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辨认笔录,调查评估意见书,现金存款凭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以营利为目的,以犯罪集团方式互有分工共同开设赌场,针对不特定的人员聚众赌博,参赌人数达到20人以上,抽头渔利人民币37200元,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建议适用法律的意见正确,予以采纳。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应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在案发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林立川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林春泉有前科,林立川、林坤水有劣迹,量刑时综合予以考虑。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宣告缓刑。林立川、林坤水、林金平、林春泉依法必须接受社区矫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七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林立川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二、被告人林坤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三、被告人林春泉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四、被告人林金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算)。五、追缴赌资人民币四万三千元(已由公安机关收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七千二百元(已缴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赖贤平人民陪审员  叶向秀人民陪审员  李跃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张夏榕相关法律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七十六条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聚众赌博”:(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一)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PAGE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