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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422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熊君琼与韦美芬、李兰人格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君琼,韦美芬,李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盐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422执30号申请人:熊君琼,女,1978年4月5日出生,纳西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韦美芬,女,195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被执行人:李兰,女,1981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四川省盐边县。本院在执行熊君琼与韦美芬、李兰人格权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已执行金额7550元,经申请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王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何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