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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82执1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134马丹与张大龚、索永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丹,张大龚,索永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82执1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马丹,女,1986年2月22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张大龚,男,1982年8月16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被执行人:索永梅,女,1982年10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邳州市。本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2016)苏0382民初2177号判决书:被告张大龚、索永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马丹借款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80元,由被告张大龚、索永梅负担。因被执行人张大龚、索永梅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马丹于2017年1月6日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2月15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张大龚、索永梅送达报告财产令、执行通知书。通过银行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通过不动产管理部门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2017年3月8日执行到位债权40000元。因申请执行人现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在审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健审判员 姚 银审判员 杲 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苗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