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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391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曲某与段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某,段某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1015号原告曲某,女,1969年6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被告段某1,男,1969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山海关开发区。原告曲某与被告段某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7年6月21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曲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段某1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曲某向本��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子段某2。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发现性格不合、没有共同语言,长期吵架,尤其被告有家庭暴力倾向,没有家庭观念,孩子由原告在分分合合中带大。被告于2005年7月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告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出狱后又染上毒瘾,2013年被公安机关强制戒毒两年。戒毒回来后,本以为被告能够回归正常生活,但被告却变本加厉,不仅对毒品复吸,还违反夫妻忠诚义务,经常在外沾花惹草。2015年秋天,原告搬离住所在自己开的宾馆内生活,至今已经分居一年有余,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请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被告段某1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曲某、被告段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在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呼中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婚生子段某2。后因原告怀疑被告吸毒和违反夫妻忠诚义务与她人发生婚外情,致使双方发生矛盾,难以共同生活,2016年9月,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本院判决不准离婚。2017年5月19日,原告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被告段某1经传票传唤开庭前已到法庭,不愿参加庭审,经询问明确表示同意离婚,财产无争议,经法庭工作人员做工作,仍然拒绝参加庭审,未进入审判庭而退庭,本院留录像视频资料入卷,缺席审理。上述事实,由原、被告结婚证、身份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庭前对被告的执法记录仪视频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本案中,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在共同生活中,未建立牢固的夫妻感情。现原告起诉离婚,被告同意离婚,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曲某与被告段某1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曲某负担(已交纳)。在本判决书未生效之前,双方当事人不得结婚。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燕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高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