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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04民初124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1-23

案件名称

陈某与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4民初12404号原告:陈某,男,1957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越秀区。委托代理人:王俊,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胡诗茗,广东明境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被告:赵某,女,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9817元减半收取4908.5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长 李 琳审判员 伍利群审判员 刘 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骆家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