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3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晶与饶孝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晶,饶孝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401号原告:雷晶,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饶孝森,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雷晶与被告饶孝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雷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晶负担。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