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3民初84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雷晶与饶孝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晶,饶孝森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8401号原告:雷晶,男,198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被告:饶孝森,男,1945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原告雷晶与被告饶孝森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雷晶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雷晶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雷晶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雷晶负担。审判员 霍袁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田 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