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521执1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阳琴军与姚磊、李业荣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琴军,姚磊,李业荣,刘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邵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1执1776号申请执行人阳琴军,男,197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邵东县。被执行人姚磊,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李业荣,地址邵东县。被执行人刘伟,地址邵东县。阳琴军与姚磊、李业荣、刘伟附带民事赔偿一案,邵东县人民法院(2014)邵东刑初字第397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姚磊、李业荣、刘伟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阳琴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姚磊、李业荣、刘伟的财产进行了查证:三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房产、有价证券。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姚磊、李业荣、刘伟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阳琴军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姚磊、李业荣、刘伟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阳琴军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邵东刑初字第39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幸良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理书记员 刘 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