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02民初2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2751韩天与常州关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天,常州关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02民初2751号原告:韩天,男,1988年3月2日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常州关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天宁区关河东路58号。法定代表人:黄明端。被告: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仓港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区大连西路88号。法定代表人:宣建生。原告韩天与被告常州关河大润发商业有限公司、佳格食品(中国)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原告韩天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天撤诉。案件受理费8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韩天负担。审判员 冯 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顾逸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