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13执66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汉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汉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3执6661号移送执行人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房地产审判庭。被执行人林汉有,男,1964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关于漆燕子、续立兵与被告林汉有、邓广坚、许家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粤01民终83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其中被执行人林汉有应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支付诉讼费4300元。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6)粤01执3606依法指定本院执行上述林汉有应负担的诉讼费,本院2016年11月5日依法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证券、车辆等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林汉有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洛浦街洛浦新城芳华花园洛湖居10幢之三601房的房产已由本院受理漆燕子、续立兵申请执行林汉有的案件处理,案号为(2017)粤0113执5487号,该案仍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经采取多种措施但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本院将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曾杰锋审判员 陈逸旋审判员 梁伟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黄泽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