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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11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王东亮与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东亮,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1402号原告:王东亮,男,1989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建设东路**号财政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许冬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成,男,系该单位员工。被告: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东环北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康康,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天义,河南时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栓峰,男,196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中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东亮与被告焦作市农业综合开发公司、河南宏景水电工程有限公司、陈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2017年6月21日,原告王东亮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东亮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王惠敏代理审判员  司少华人民陪审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吴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