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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民终6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嘉鑫、陈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鑫,陈亚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民终6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嘉鑫,男,1984年10月26日出生,满族,北京赛笛芭诗城市观光旅行社有限公司执行董事,住北京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亚方,女,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安徽华融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职工,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利华(陈亚方母亲),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上诉人李嘉鑫因与被上诉人陈亚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2016)皖0403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嘉鑫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李嘉鑫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上诉人李嘉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雪霞审判员  卞九龙审判员  王元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魏海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