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826民初8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康智伟与泰和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吴某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智伟,泰和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吴某,蔡某,吴某1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6民初818号原告:康智伟,男,201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法定代理人:刘某,系康智伟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康裕达,江西西昌律师事务所律师(法律援助)。被告:泰和县直属机关幼儿园。法定代表人:肖银华。被告:吴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泰和县。被告:蔡某,女,1987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吴某1,男,2010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吴某、蔡某,系吴某1父母。原告康智伟与被告泰和县直属机关幼儿园、吴某、蔡某、吴某1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康智伟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康智伟撤诉。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计125元,由康智伟负担。审判员 熊红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薇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