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皖0621民初17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恩良与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恩良,蒋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1721号原告:张恩良,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濉溪经济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宁,安徽众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蒋萍,女,1983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张恩良与被告蒋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恩良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恩良在宣判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恩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恩良负担。审判员  王思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晓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