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民初33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张建盛、洪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张建盛,洪亭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1102民初3348号原告:秦绪生,男,1982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张建盛,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被告:洪亭波,男,1972年7月17日出生,住住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原告秦绪生与被告张建盛、洪亭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秦绪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建盛、洪亭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庭审中,原告撤回对张晓东的起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绪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3000元及利息、罚息、违约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7日,被告张建盛向原告借款43000元,还款期限至2017年1月27日。被告洪亭波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借款43000元,合同到期后,本金一直未给付。案经送达,被告张建盛、洪亭波未作答辩。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向法庭提交了借条、借款合同等证据,经本院审查,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27日,被告张建盛向原告借款43000元,借款期限为2016年1月27日至2017年1月27日,借款利息为月利率3%,被告洪亭波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担保期限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的两年内。借款协议签订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张建盛借款43000元,但借款经原告催要后,利息已经给付至2017年6月31日,本金偿还3000元,尚欠本金40000元。庭审中,原告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罚息和违约金的主张,但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本院认为,原告秦绪生出借款项给被告张建盛是基于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达成的合意,因此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借款关系成立后,原告按照约定给付被告张建盛43000元,但被告在经原告的催要后并未向原告偿还全部借款本金而是偿还了2017年6月31日之前的借款利息和本金3000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剩余本金40000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庭审中,原告主张按照年利率24%计算利息,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原告的该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庭审中放弃要求被告承担罚息和违约金的主张系对自身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予以准许。连带保证是保证人以其所有的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连带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对借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被告洪亭波为被告张建盛与原告之间的43000元借款提供担保是基于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合意,被告的担保期限为2017年1月28日至2019年1月27日,因此原告在2017年4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并未过担保期间,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洪亭波对原告与被告张建盛的40000元借款在保证范围内对原告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建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秦绪生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自2017年7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届满之日止);二、被告洪亭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洪亭波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建盛追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5元,减半收取438元,由被告张建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