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91民初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秦四山与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四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91民初493号原告:秦四山,男,1972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户籍所在地日照市东港区,住日照市东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善强,日照东港弘德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太原路51号。主要负责人:肖怀坤,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汉生,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牟军花,该公司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秦四山与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秦四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日照中心支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四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秦四山负担。审判员 宗卓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周韵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