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2民初3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胡建水与蔡立清、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建水,蔡立清,陈小惠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民初386号原告:胡建水,男,1971年11月10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在内地住深圳市福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永强,福建兴世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立清,男,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被告:陈小惠,女,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胡建水与被告蔡立清、陈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胡建水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建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建水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80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400元,由原告胡建水负担。审 判 长 (李 隽)审 判 员 (叶鑫欣)人民陪审员 (罗世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黄 琳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诉讼费用收费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