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73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周书莹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周书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733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昌平区城区镇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周书莹,男,1973年3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方城县。本院在执行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周书莹罚金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2016)京0114刑初728号法律文书,依职权开展如下工作:通过邮寄形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执行通知。经查询,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存款1000元。并已委托被执行人存款银行所在地人民法院扣划,现尚未扣划至我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子文审判员 李洪生审判员 董闻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徐 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