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0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牟建鑫与娄定军、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建鑫,娄定军,蒋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610号原告:牟建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娄定军,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露,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建鑫与被告娄定军、蒋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建鑫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建鑫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