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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003民初3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牟建鑫与娄定军、蒋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牟建鑫,娄定军,蒋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03民初3610号原告:牟建鑫,男,198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娄定军,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被告:蒋露,女,1982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黄岩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牟建鑫与被告娄定军、蒋露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牟建鑫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牟建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牟建鑫负担。审 判 员  韩 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代书记员  解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