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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3民初34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聚能高压泵有限公司与河南宇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聚能高压泵有限公司,河南宇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3431号原告:天津市聚能高压泵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铁东路园中园工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宁洪,天津恺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宇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焦作市黄河大道(西段)128号。法定代表人:朱福兵,职务:董事长。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市聚能高压泵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宇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被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聚能高压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孙 宁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