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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执15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李广复与姜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通知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鲁1102执155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复,男,196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莒南县。被执行人:姜军,男,1971年3月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李广复与被执行人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作出的(2016)鲁11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查明本案执行标的15900.00元及执行费32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和解标的额为14675元,被执行人姜军于2017年6月21日交款14675元,包括执行标的及执行费,过付款已过付给申请人,申请执行人李广复向本院提出本院结案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2016)鲁1102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李广复与被执行人姜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