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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102民初3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秦绪生与丁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绪生,丁宏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102民初3345号原告:秦绪生,男,1988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被告:丁宏才,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现住址。2017年4月24日,本院立案受理了原告秦绪生诉被告丁宏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秦绪生诉称:被告丁宏才欠原告的借款136000元,被告借款后至今未偿还借款,现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丁宏才给付上述欠款及利息并由被告丁宏才承担本案诉讼费。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通知被告丁宏才应诉时,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丁宏才的送达地址,致使本院无法向其直接送达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秦绪生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良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翠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