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5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3
案件名称
龚成学申请执行奎文祖买卖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弥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弥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龚成学,奎文祖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弥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5执119号申请执行人龚成学,男,1979年8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临沧市凤庆县小湾镇春光村委会龚家组。被执行人奎文祖,男,1974年2月21日生,汉族,农民,住弥渡县弥城镇张迁村委会安景村***号。关于龚成学诉奎文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4日作出(2016)云2925民初6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龚成学于2017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85490元(含案件受理费1890元),被执行人应交执行费11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奎文祖家庭困难,欠债太多,父母已故,自己尚未成家,且长期外出下落不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奎文祖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卢浩云审判员 石正东审判员 张顺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李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