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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民申9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程道昌、陈林等与合肥希伊艾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程道昌,陈林,李纪凤,程毅,合肥希伊艾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9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道昌,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林,女,196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纪凤,女,199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程毅,男,201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陈林、李纪凤、程毅三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程道昌,男,196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合肥希伊艾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龙塘工业园新安路*号。法定代表人:唐焕从,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程道昌、陈林、李纪凤、程毅因与被申请人合肥希伊艾斯快递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01民终字7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程道昌、陈林、李纪凤、程毅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不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王矛审 判 员  章勇代理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宋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