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6民初46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高宇涵与顾正英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宇涵,顾正英,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6民初4655号原告:高宇涵。被告:顾正英。第三人: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姜海燕。原告高宇涵与被告顾正英、连云港市海州区锦屏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高宇涵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宇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宇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王莉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