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1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与邢江罚金执行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邢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601执173号被执行人邢江,男,回族,1983年6月14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41211983********,住五家渠市圆梦小区。被执行人邢江涉嫌抢劫罪一案,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7日作出的(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罚金30000元,已执行0元,尚有30000元未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邢江在监狱服刑,刑期至2023年5月26日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已将被执行人邢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13)五垦法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审判长 张 翔审判员 张卫民审判员 赵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日书记员 裴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