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111民初2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等与魏燕刚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魏燕刚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111民初2936号原告: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神奇路22号。法定代表人:梁建强职务:董事长原告: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住所地贵阳市白云区粑粑坳食品工业园。清算组负责人:严俊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屈超勇,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199410262086,特别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裴迪,贵州博文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代理。被告:魏燕刚,男,1986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原告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与被告魏燕刚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以被告魏燕刚已还清款项为由,于2017年6月21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撤诉。案件受理费33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阳穗金粮食储备管理有限公司、贵阳黔穗制面有限公司清算组负担。审判员 朱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张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