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民申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秦凤云、董莉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凤云,董莉,许宏庆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民申6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凤云,女,汉族,1962年6月11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董莉,女,汉族,1956年8月25日生,住河南省开封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许宏庆,男,汉族,1970年7月7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再审申请人秦凤云因与被申请人董莉、许宏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豫02民终18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凤云申请再审称: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规定,出租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的,但6个月内未提出异议的,推定为出租人同意转租。本院认为: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默认同意转租有规定,但秦凤云仍应对董莉对其转租知道或应当知道承担举证责任。秦凤云未能提交充分的证据证明董莉对其转租是知道或应当知道的。综上,秦凤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凤云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国生代理审判员 叶海涛代理审判员 宋永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王天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