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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8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13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陈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