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28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8民初1013号原告:李某,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被告:陈某,男,1966年8月5日出生,汉族,,现住阜城县。李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李某负担。审判员 杜国钧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庞志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