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3执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萍与严伟、张海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萍,严伟,张海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3执430号申请执行人陈萍,女,汉族,1969年9月28日出生,住灌云县。被执行人严伟,女,汉族,1981年9月13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张海明,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申请执行人陈萍与被执行人严伟、张海明借贷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依据为:灌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苏0723民初319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严伟、张海明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等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工商登记等)进行了调查,查封被执行人严伟所有的轿车一辆,并依法将被执行人严伟、张海明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其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邮寄送达底稿、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案件本次执行终结程序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案件的执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潘兴军审判员 牛 刚审判员 李德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赵晨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