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0326执异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梁俊豪王永超与马次丽抚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俊豪,王永超,马次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326执异12号异议人梁俊豪,男,住汝州市。申请执行人王永超,男,住汝阳县。法定代理人谷春兰,女,住汝阳县。被执行人马次丽,女,住汝阳县。本院在王永超申请执行马次丽抚养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梁俊豪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异议人自愿撤回了异议申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异议人梁俊豪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本育审 判 员  杨毅杰人民陪审员  杜亚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 记 员  赵超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