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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1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军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12刑初66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军,男,198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小学四年级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阳市太和县。被告人刘军曾因盗窃分别于2003年9月、2004年5月被原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五日;因犯拐骗儿童罪于2008年12月被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8月1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4月2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21日经本院决定,由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执行逮捕。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以武检诉刑诉[2017]6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凤立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7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军至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岑村村委曹家头xx号被害人魏某暂住地,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人民币3860元及英格组装电脑1台、小辣椒S6型手机1只、红南京香烟6包、OPPO牌充电宝1只,总价值人民币6305元。案发后,总价值人民币2754元的部分赃款、赃物(其中有赃款2135元、小辣椒S6型手机、OPPO牌充电宝)已追缴并发还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刘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魏某的陈述笔录,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抓获经过证明材料、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常州市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相关法律文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为严肃法制,惩治罪犯,保障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7年6月21日起至2017年12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完毕)二、尚未退出赃款人民币1725元和赃物折价款人民币1826元,责令被告人退赔被害人魏某。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一日书记员  吴艳玲 来源: